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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冠學
被 告 江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7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567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3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潘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吳冠學
被 告 江志強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吳冠學
被 告 江志強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被告應於民國103 年7 月20日前匯款至原告於埔里南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冠學帳戶內。
二、原告拋棄對被告劉志文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原告收到上開給付後,願於10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567號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吳冠學 被告 江志強 調解委員 潘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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