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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靜瀅
被 告 方周秀琴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1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楊靜瀅
被 告 方周秀琴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楊靜瀅
被 告 方周秀琴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5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另於103 年6 月13日給付原告壹萬伍仟元,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楊靜瀅。
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楊靜瀅 被告 方周秀琴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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