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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李元吉
被 告 李維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0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36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31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李元吉
被 告 李維样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李元吉
被 告 李維样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承認錯了,願認罪。
原告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家暴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李元吉
被告 李維样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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