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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蘇紀威
被 告 李秀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30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5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蘇紀威
被 告 李秀家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蘇紀威
被 告 李秀家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前給付完成。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蘇紀威
被 告 李秀家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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