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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致諭
被 告 王勝德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4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上午11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致諭
被 告 王勝德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致諭
被 告 王勝德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被告王勝德於民國103 年6 月15日前將前項款項匯入原告陳致諭指定帳戶聯邦銀行田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致諭,原告收到前項款項後,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致諭 被 告 王勝德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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