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易,1284,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103 年度易字第12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明修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對本院104 年6 月30日所為103 年度易字第1284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