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47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蓁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張育蓁因財務狀況不佳,亟需金錢週轉,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張育蓁於民國99年10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自任會首,邀集吳麗琴、吳靖琳、吳春美、李月華、許淑美、李淑子、蔡靜莉、林尹游、沈淑娟、周嘉玲等人參加互助會,會期自99年10月10日起至103 年1月10日止,每會會款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採內標制,連同會首共計40會(下稱40會),並約定每月10日在臺北縣永和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太平洋百貨專櫃內開標,張育蓁為取得資金週轉即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利用會員未克前往投標、監督開標情形及部分會員間彼此不熟識之機會,均未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同意,在上址私自冒用如附表一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名義,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息參與競標,並以口頭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已由如附表一所示被冒標會員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均如數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付活會會款予張育蓁,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被冒標會員及該合會其餘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並因此詐得會款共計779 萬6,900 元(詳細計算式詳見附表一)。
嗣於102 年5 月間,張育蓁見已無法掩飾其資金缺口而停止標會,並避不見面,吳麗琴等會員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㈡張育蓁另於100 年3 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自任會首,邀集李月華、孫寶秀、許淑美、李淑子、胡梅珍、蔡靜莉、林尹游、沈淑娟等人參加互助會,會期自100 年3 月10日起至102 年8 月10日止,每會會款為2 萬元,採內標制,連同會首共計30會(下稱30會),並約定每月10日在上址太平洋百貨專櫃內開標,張育蓁為取得資金週轉即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利用會員未克前往投標、監督開標情形及部分會員間彼此不熟識之機會,均未得如附表二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同意,在上址私自冒用如附表二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名義,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標息之參與競標,並以口頭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已由如附表二所示被冒標會員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均如數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付活會會款予張育蓁,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被冒標會員及該合會其餘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並因此詐得會款共計556 萬7,500 元(詳細計算式詳見附表二)。
嗣於102 年5 月間,張育蓁見已無法掩飾其資金缺口而停止標會,並避不見面,李月華等會員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月華、周嘉玲、孫寶秀、許淑美、李淑子、胡梅珍、蔡靜莉、林尹游、沈淑娟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張育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麗琴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告訴人李月華、孫寶秀、許淑美、李淑子、胡梅珍、蔡靜莉、林尹游、沈淑娟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吳麗琴提出之40會會單、告訴人孫寶秀、李秀霞、周嘉玲、李月華、胡梅珍、蔡靜莉、李淑子、林尹游、許淑美、沈淑娟提出之40會、30會會單各1 份、被害人吳麗琴提出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活期性存款往來明細帳、被害人吳春美、吳靖琳提出之匯款明細、告訴人孫寶秀、李秀霞、周嘉玲、李月華、胡梅珍、蔡靜莉、李淑子、林尹游、沈淑娟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按民間互助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無論同組何一會員得標及其願出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會款(如係外標,並須另繳納會息),縱為會首之被告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而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會首,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可言(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詐取之金額範圍,應將其各期所得首會會款扣除,而以每期開標時各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為限。
又遭被告冒標之會員均為被害人,其等因不知自己遭到冒標,於各期合會開標後,仍按活會會員身分繼續繳納活會會款,且遭冒標會員既從未標取會款,被告以其名義得標之行為效力並不因之當然及於本人,則該等會員僅名義上為死會會員,惟實際上其對於被告之權利,仍等同於其他名義上之活會會員,故該等會員實質上仍相當於活會會員,其於遭被告冒標後,仍按活會會員資格所繳納之會款,亦應計入被告詐騙之金額。
查本案40會、30會均為內標制,又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冒標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息冒標,各應扣除會首及死會會員之人數後,以其各次冒標時之活會人數,計算被告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得金額,至起訴書附表二所載被告詐得金額係計入死會會員所繳會款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爰予更正如附表一、二所示,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上揭條文修正涉及刑度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該條項規定既已提高得併科罰金刑之最高金額,故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被告之犯行,自應適用103 年6 月20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利用其會首身分掌握主持開標之機會,先後2 次召集合會,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冒用他人名義投標,並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該會員已得標之方式,令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於99年10月10日身為40會之會首,取得40會第一期之合會金後,即旋於100 年2 月10日即冒用會員名義投標;
另被告於100 年3 月10日身為30會會首,取得30會第一期之合會金後,即旋於100 年6 月10日即冒用會員名義投標,顯見被告分別於籌組40會、30會之合會之初,即均有以冒用會員名義投標之方式,詐取合會金之意圖,其後被告又分別陸續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之日期、附表二編號2 至13所示之日期,陸續冒用會員名義投標,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再者,被告冒用如附表一、二所示會員之名義標會,得標後使數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之詐騙行為,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邀集不同會員分別成立40會、30會之互助會所犯前開2 次詐欺取財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知篤守信用,愛惜會員對其之信任,竟為圖一己之私,擅自以會員之名義冒標,造成多位活會會員之財產損失,行為實有非當,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本件活會會員所生財產損害之程度、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李月華、周嘉玲、孫寶秀、許淑美、李淑子、胡梅珍、蔡靜莉、林尹游、沈淑娟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40會)
┌──┬──────┬───────┬──────┬──────────┐
│編號│被冒標之會員│冒標時間 │冒標之標息 │遭詐騙之活會會數及詐│
│ │姓名 │ │ │得活會款項 │
├──┼──────┼───────┼──────┼──────────┤
│ 1 │吳春美 │100 年2 月10日│2500元 │1、第5 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3│
│ │ │ │ │ 會)=3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6=63萬元 │
├──┼──────┼───────┼──────┼──────────┤
│ 2 │吳靖琳 │100年3月10日 │2700元 │1、第6 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3│
│ │ │ │ │ 會)=3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700 元) │
│ │ │ │ │ ×36=62萬2,800元│
├──┼──────┼───────┼──────┼──────────┤
│ 3 │沈千惠 │100年4月10日 │3000元 │1、第7 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3│
│ │ │ │ │ 會)=3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3,000 元) │
│ │ │ │ │ ×36=61萬2,000元│
├──┼──────┼───────┼──────┼──────────┤
│ 4 │王淑莉 │100年5月10日 │2500元 │1、第8 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3│
│ │ │ │ │ 會)=3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6=63萬元 │
├──┼──────┼───────┼──────┼──────────┤
│ 5 │曹麗敏 │100年6月10日 │2900元 │1、第9 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3│
│ │ │ │ │ 會)=3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900 元) │
│ │ │ │ │ ×36=61萬5,600 │
│ │ │ │ │ 元 │
├──┼──────┼───────┼──────┼──────────┤
│ 6 │沈淑娟 │100年8月10日 │2600元 │1、第11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4│
│ │ │ │ │ 會)=35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600 元) │
│ │ │ │ │×35=60萬9,000 元 │
├──┼──────┼───────┼──────┼──────────┤
│ 7 │林美慧 │100年10月10日 │2500元 │1、第13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5│
│ │ │ │ │ 會)=34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4=59 萬5,000 │
│ │ │ │ │ 元 │
├──┼──────┼───────┼──────┼──────────┤
│ 8 │吳麗琴 │101年1月10日 │2500元 │1、第16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7│
│ │ │ │ │ 會)=32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2=56萬元 │
├──┼──────┼───────┼──────┼──────────┤
│ 9 │吳麗琴 │101年2月10日 │2500元 │1、第17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7│
│ │ │ │ │ 會)=32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2=56萬元 │
├──┼──────┼───────┼──────┼──────────┤
│ 10 │沈淑娟 │101年3月10日 │2500元 │1、第18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7│
│ │ │ │ │ 會)=32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32=56萬元 │
├──┼──────┼───────┼──────┼──────────┤
│ 11 │許賢棱 │101年8月10日 │2500元 │1、第23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 │
│ │ │ │ │ 11會)=28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8=49萬元 │
├──┼──────┼───────┼──────┼──────────┤
│ 12 │吳寶珠 │101年10月10日 │2500元 │1、第25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 │
│ │ │ │ │ 12會)=27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7=47萬2,500 │
│ │ │ │ │ 元 │
├──┼──────┼───────┼──────┼──────────┤
│ 13 │林玉琳 │102年1月10日 │2500元 │1、第28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 │
│ │ │ │ │ 14會)=25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5=43萬元7,500│
│ │ │ │ │ 元 │
├──┼──────┼───────┼──────┼──────────┤
│ 14 │林玉琳 │102年4月10日 │2500元 │1、第31會開標,遭詐 │
│ │ │ │ │ 騙之活會數(40會 │
│ │ │ │ │ -會首1 會-死會 │
│ │ │ │ │ 16會)=23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3=40萬2,500 │
│ │ │ │ │ 元 │
├──┴──────┴───────┴──────┴──────────┤
│詐得活會會款共779 萬6,900 元 │
└───────────────────────────────────┘
附表二:(30會)
┌──┬──────┬───────┬──────┬───────────┐
│編號│被冒標之會員│冒標時間 │冒標之標息 │遭詐騙之活會會數及詐得│
│ │姓名 │ │ │活會款項 │
├──┼──────┼───────┼──────┼───────────┤
│ 1 │邱月勤 │100 年6 月10日│2900 │1、第4 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2 會) │
│ │ │ │ │ =27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900 元)× │
│ │ │ │ │ 27=46萬1,700元 │
├──┼──────┼───────┼──────┼───────────┤
│ 2 │林金德 │100年7月10日 │2500 │1、第5 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2 會) │
│ │ │ │ │ =27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7=47萬2,500 元 │
├──┼──────┼───────┼──────┼───────────┤
│ 3 │林金德 │100年8月10日 │2500 │1、第6 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2 會) │
│ │ │ │ │ =27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7=47萬2,500 元 │
├──┼──────┼───────┼──────┼───────────┤
│ 4 │曹麗敏 │100年9月10日 │2500 │1、第7 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2 會) │
│ │ │ │ │ =27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7=47萬2,500元 │
├──┼──────┼───────┼──────┼───────────┤
│ 5 │張金鳳 │100年11月10日 │2500 │1、第9 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3 會) │
│ │ │ │ │ =26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6=45萬5,000元 │
├──┼──────┼───────┼──────┼───────────┤
│ 6 │李淑子 │101年1月10日 │2500 │1、第11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4 會) │
│ │ │ │ │ =25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5=43萬7,500 元 │
├──┼──────┼───────┼──────┼───────────┤
│ 7 │胡梅珍 │101年2月10日 │2500 │1、第12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4 會) │
│ │ │ │ │ =25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5=43萬7,500 元 │
├──┼──────┼───────┼──────┼───────────┤
│ 8 │李淑子 │101年4月10日 │2500 │1、第14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5 會) │
│ │ │ │ │ =24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4=42萬元 │
├──┼──────┼───────┼──────┼───────────┤
│ 9 │沈淑娟 │101年5月10日 │2500 │1、第15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5 會) │
│ │ │ │ │ =24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4=42萬元 │
├──┼──────┼───────┼──────┼───────────┤
│ 10 │沈淑娟 │101年7月10日 │2500 │1、第17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6 會) │
│ │ │ │ │ =23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3=40萬2,500 元 │
├──┼──────┼───────┼──────┼───────────┤
│ 11 │沈雅茹 │101年9月10日 │2500 │1、第19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7 會) │
│ │ │ │ │ =22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2=38萬5,000 元 │
├──┼──────┼───────┼──────┼───────────┤
│ 12 │沈雅茹 │101年11月10日 │2500 │1、第21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8 會) │
│ │ │ │ │ =21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500 元)× │
│ │ │ │ │ 21=36萬7,500 元 │
├──┼──────┼───────┼──────┼───────────┤
│ 13 │胡梅珍 │101年12月10日 │2700 │1、第22會開標,遭詐騙 │
│ │ │ │ │ 之活會數(30會-會 │
│ │ │ │ │ 首1 會-死會8 會) │
│ │ │ │ │ =21會。 │
│ │ │ │ │2、詐得活會會款:(2 │
│ │ │ │ │ 萬元-2,700 元)× │
│ │ │ │ │ 21=36萬3,300 元 │
├──┴──────┴───────┴──────┴───────────┤
│詐得活會會款共556 萬7,500 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