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㠶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處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應補充「接受第1 階段為期3 個月,每月2 次、每次2 小時,共計12小時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經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新北市政府處新臺幣1 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之行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 1 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304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經評估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由新北市政府於101年5月9日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應於101年5月18日起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惟僅於101年6月7日、同年7月5日、同年7月19日、同年8月16日出席4次,俟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5月10日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處以新臺幣1萬元之罰緩,並限期於1個月內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甲○○仍未置理,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9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102年5月10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期未履行身心輔導教育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