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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473號、第5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華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張華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會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以「張惠子」為寄件人,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南投縣南投市○○街00○0 號,交予姓名年籍不詳收件人為「陳俊柏」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14日,在電話中分別向附表所示詹于萱等人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致附表所示之詹于萱等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嗣因詹于萱、翁毓軒、黃瑀玟、柯宗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張華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詹于萱、翁毓軒、黃瑀玟、柯宗仁於警詢之證述。
(三)上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上開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被害人匯款單。
(四) 宅配單1紙。
三、查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同時提供2 個帳戶之幫助行為,及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渠等向被害人等4 人為多次之詐騙行為,均係成立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 匯款帳戶 │
│ │ │ │(新臺幣/元) │ │
├──┼───┼────┼───────┼─────────┤
│ 1 │詹于萱│102年12 │29989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 │月14日21│ │ │
│ │ │時13分 │ │ │
│ │ │ │ │ │
├──┼───┼────┼───────┼─────────┤
│ 2 │翁毓軒│102年12 │30000元 │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
│ │ │月14日20│ │ │
│ │ │時28分 │ │ │
├──┼───┼────┼───────┼─────────┤
│ │ │102年12 │30000元 │同上 │
│ │ │月14日20│ │ │
│ │ │時33分 │ │ │
│ │ │ │ │ │
├──┼───┼────┼───────┼─────────┤
│ 3 │黃瑀玟│102年12 │29989 元(處刑│同上 │
│ │ │月14日20│書所列12元因交│ │
│ │ │時54分 │易未完成應予刪│ │
│ │ │ │除) │ │
├──┼───┼────┼───────┼─────────┤
│ 4 │柯宗仁│102年12 │36746元 │上開郵局帳戶 │
│ │ │月14日21│ │ │
│ │ │時16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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