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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沼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9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沼丞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MDA 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盛裝前揭MDMA、MDA 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沼丞前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28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MDMA及MDA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MDA 之犯意,於102 年12月初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內,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償取得含MDMA及MDA 之錠劑1 包(所含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所示),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103 年1 月3 日凌晨5 時30分許,丁沼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經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上揭含MDMA及MDA 錠劑1 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所涉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主管機關裁罰),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丁沼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 月20日航藥鑑字第1030458 號毒品鑑定書1 份。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各1 份。
㈣扣案之含MDMA及MDA 之錠劑1 包(所含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按MDMA、MDA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以一同時持有MDMA、MDA 之行為,而觸犯數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及電信法等案件之犯罪紀錄,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及MDMA,危害社會秩序,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MDMA、MDA 成分,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佐,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盛裝上開MDA 及MDMA之外包裝袋1 只,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且供犯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數 量 │ 成 分 │
├──┼─────────┼─────────┼──────────┤
│ 1 │深藍色圓形錠劑 │1.5 粒(淨重0.36公│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 │
│ │ │克,取樣0.0032公克│ │
│ │ │鑑驗用罄,驗餘淨重│ │
│ │ │0.3568公克) │ │
├──┼─────────┼─────────┼──────────┤
│ 2 │淡藍色錠劑碎塊 │1 袋(淨重0.111 公│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
│ │ │克,取樣0.0006公克│ │
│ │ │鑑驗用罄,驗餘淨重│ │
│ │ │0.1104公克) │ │
├──┼─────────┼─────────┼──────────┤
│ 3 │藍色圓形錠劑 │4 粒(淨重1.562 公│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
│ │ │克,取樣0.0009公克│ │
│ │ │鑑驗用罄,驗餘淨重│ │
│ │ │1.5611公克)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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