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2411、24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以按月分期或一次支付方式,賠償丁○○新臺幣拾伍萬元完畢。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楊芷芸(另以通常程序為審理)因故與丁○○有嫌隙,竟基於共同誹謗丁○○之犯意,意圖將丁○○之生活狀況、男女交往情形等僅涉私德而無關公共利益之事以臉書私人訊息散布於丁○○之特定友人間,由楊芷芸申立「Ho Bruce」臉書帳號,並撰寫附表各欄所示之丁○○男女關係複雜、現正被人包養中、以性交易維生、喜歡有錢男性、做全身整形、目前鎖定「Jon Lin 」、「Godfrey Ngai」為對象等意旨文字底稿並張貼疑似丁○○整形前後對比照片,由楊芷芸於民國101 年9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接續以「Hobruce 」臉書帳號發送附表編號1 至21、23所示內容之私人訊息與各欄所示之人,另由甲○於同年月25日接續以該臉書帳號及楊芷芸已繕寫於該帳戶內之訊息底稿,發送附表編號22、24所示內容之私人訊息與各欄所示之人,而指摘足以毀損丁○○名譽之事與附表各欄所示之人。
二、被告甲○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該證據為據,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係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惟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第175 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本條項立法理由以「本條第二項原案無,本案以近世散布文字圖畫播傳極易,且較諸語言尤為久遠,故仿外國先例,乃加重之刑」,是刑法第310條立法當時,固含有同條第1項係專以語言為指摘或傳述之媒介為處罰對象之涵義,然以,「語言」究其實質為人與人間意思溝通之媒介,正常人通常固以言談話語為「語言」,惟就僅能使用文字之瘖、啞人而言,可能以文字為其等溝通媒介而為其等「語言」,另依現在科技生活而言,往昔藉電話之言談溝通,現則可能以如網路私人通訊文字、影像等訊息呈現,是類此以文字呈現之言談現象,應認均含括在言談話語之「語言」範疇內,是適用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指摘或傳述」與同條第2項之「以文字、圖畫散布」意義,應考量各「語言」於各語境(語言環境)之呈現樣貌,以決定構成本條何項犯行,亦即,無法單以該「語言」以文字、圖畫外觀呈現,即逕認已構成同條第2項之「以文字、圖畫散布」之行為,而未考量該文字、圖畫外觀呈現,是否屬於言談話語性質而屬同條第1項之行為,或已達藉由文字、圖畫媒介之散布行為而屬同條第2項之加重行為。
查以,附表所示之訊息,均為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芷芸以「Ho Bruce」臉書帳號寄至附表各欄之臉書帳戶者信件匣內之私人訊息,經被告甲○陳述明確(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並有「Ho Bruce」臉書帳號內之各欄發信畫面列印資料在卷可查(偵卷第9-48頁),另該帳號內標題為「被包養中的vanessa 」文章(內容同附表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偵卷第49頁),雖係該帳號使用者於該帳號內編輯之文字,惟該文章有鎖型標記,並非公開文章,僅該帳號使用者登入帳號內始能閱讀該文章等情,經被告甲○陳述明確(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是該篇文章,顯係未公開之草稿性質。
綜上,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芷芸雖以該帳號寄發附表所示之各該訊息,惟僅係以臉書工具對特定人單向傳送私人間之訊息,而類同於私人間言談對話,尚難認構成散發或傳布於大眾之行為,自難認屬散布或傳布行為。
檢察官起訴所指之散布文字誹謗行為,與本院認定之誹謗行為,查屬相同事實,自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50、4140號判決要旨參照)。
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甲○與共同被告楊芷芸編寫寄送附表所示之各訊息,先後為誹謗行為,惟其持續侵害之法益均為告訴人丁○○之法益,且係於101 年9 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密接所為,各次行為之時間緊接,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較為合理,參照前開判例意旨,自屬接續犯。
被告甲○就其編寫寄送附表所示之各訊息,與共同被告楊芷芸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甲○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分擔程度、對告訴人名譽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願與賠償丁○○欲與丁○○達成和解,僅因共同被告楊芷芸否認犯行而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審酌被告甲○未有犯罪經偵查而起訴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於犯後坦承其疏失,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開各情後,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並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及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33號判決要旨參照),斟酌被告經濟狀況,命被告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害如主文。
又本判決主文命被告支付告訴人等之金額,係本院依卷附事證,就告訴人丁○○因被告甲○行為可能受有之損害,被告甲○於審理中表示願意賠償之金額(本院卷第62頁),以及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所為之最低金額之預定性損害賠償,告訴人等如認其損害逾上開金額,自得就其認不足部分,另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向被告為請求,若民事法院認被告應負賠償金額逾本判決主文所定之金額,被告仍應為給付(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5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要旨所示之認本條項款應屬民事上之損害填補性質,故被害人就同一侵權行為為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如加害人就此部分已為給付者,自應扣除該已給付之金額之判決要旨參照),而若民事法院認被告應負賠償金額低於本判決所定之金額,就本判決逾民事法院認定部分,因屬本件緩刑之附加條件,被告自不得拒絕給付,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1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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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Ho brucen臉書發送之誹謗丁○○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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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件者 │發送時間 │內容 │偵卷卷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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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on Lin │9.22/19:16│⑴發文內容: │P.10 │
│ ◎ │ │ │ 請小心這個女人 │ │
│ │ │ │ 曾於香港做飯局S,也被包養一年多至國外,但沒拿到 │ │
│ │ │ │ 任何文憑學歷,甚至整型隆胸鼻子等改頭換面, │ │
│ │ │ │ 回台也接受乳突病毒的檢查 │ │
│ │ │ │ 只專攻第二代小開有錢人 │ │
│ │ │ │ 不工作只想輕鬆被包養拿錢 │ │
│ │ │ │ 假裝不知對方身份是二代小開 │ │
│ │ │ │ 請小心注意此人。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 │ │
│ │ │ │ ①3 張告訴人照片 │ │
│ │ │ │ ②4 張電子通訊對話翻拍畫面(告訴人與性有關談話,│ │
│ │ │ │ 部分經刪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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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ason Chen │9.23/20:52│Vanessa: │P.11 │
│ │ │ │有去從事性交易, │ │
│ │ │ │被金主包養去美國 │ │
│ │ │ │所以現在的開銷皆金主買單 每月提供Vanessa30萬以上 │ │
│ │ │ │的金額,有去香港及台灣做過飯局S, │ │
│ │ │ │這是事實 │ │
│ │ │ │千真萬確, │ │
│ │ │ │多重性年侶,外國人,小開,藝人, │ │
│ │ │ │私生活男女關系複雜,導致回台檢討乳突HIV病毒檢查(性│ │
│ │ │ │病愛滋) │ │
│ │ │ │不想工作只是腿開開性交易拿錢生活 │ │
│ │ │ │連大學都沒有沒有任何文憑 │ │
│ │ │ │非常現實只愛二代和小開 │ │
│ │ │ │不在意對方已婚,只要拿錢,目前有金主提供金援及另找│ │
│ │ │ │其他包養或玩玩對象 │ │
│ │ │ │目前知Godfrey Ngai是有錢人已鎖定Godfrey Ngai和Jon │ │
│ │ │ │Lin 標準夜店咖 │ │
│ │ │ │有金主但每星期去夜店尋歡找對象 │ │
│ │ │ │會利用人 │ │
│ │ │ │裝單純假裝不知對方身分私下查對象身份 │ │
│ │ │ │只要知對象是有錢人就會用方法手段 │ │
│ │ │ │全身上下整型 │ │
│ │ │ │鼻子胸部下巴臉部等 │ │
│ │ │ │小心這女人。 │ │
│ │ ├─────┼─────────────────────────┼────┤
│ │ │9.23/20:53│4 張電子通訊對話翻拍畫面(告訴人與性有關談話,部分│P.12 │
│ │ │ │經刪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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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an Lee │9.23/21:02│⑴發文內容: │P.13 │
│ │ │9.23/21:08│ Vaness wants to have more money and she is │ │
│ │ │ │ sophlstlcated for rich guys.Now she focuses on │ │
│ │ │ │ Godrey Ngai and Jon Lin etc.Be careful!! │ │
│ │ │ │ She has the married oId man to give her money │ │
│ │ │ │ about$300,000 by month.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 │ │
│ │ │ │ there are some dialogues below!! │ │
│ │ │ │ 4 張電子通訊對話翻拍畫面(告訴人與分經刪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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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en Ngai │9.24/00:05│Vanessa: │P.14 │
│ │ │ │有去從事性交易, │ │
│ │ │ │被金主包養去美國 │ │
│ │ │ │所以現在開銷皆金主買單,每月受到包養費30萬以上高額│ │
│ │ │ │收入,有去香港及台灣做過飯局S , │ │
│ │ │ │這是事實 │ │
│ │ │ │千真萬切, │ │
│ │ │ │多重性伴侶外國人,小開,藝人, │ │
│ │ │ │私生活男女關系複雜,導致回台乳突HIV 病毒檢查( 性病│ │
│ │ │ │愛滋) │ │
│ │ │ │不想工作只是腿開開性交易拿錢生活 │ │
│ │ │ │連大學都沒有沒有任何文憑 │ │
│ │ │ │非常現實只愛二代和小開 │ │
│ │ │ │目前鎖定Godfrey Ngai和Jon Lin 等 │ │
│ │ │ │不在意對方已婚金主老男人,只要拿錢,目前有金主提供│ │
│ │ │ │金援及另找其他包養或玩玩對象 │ │
│ │ │ │標準夜店咖 │ │
│ │ │ │現有金主但每星期仍去夜店尋歡找對象 │ │
│ │ │ │會利用人 │ │
│ │ │ │裝單純假裝不知對方身分私下查對象身份 │ │
│ │ │ │只要知對象是有錢人就會用方法手段 │ │
│ │ │ │全身上下整型 │ │
│ │ │ │鼻子胸部下巴臉部等 │ │
│ │ │ │小心這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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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hillip Pon │9.24/00:06│同編號4 。 │P.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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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ric Lik Hang Lui │9.24/00:06│同編號4 。 │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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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ryan Lo │9.24/00:06│同編號4 。 │P.23 │
│ │ ├─────┼─────────────────────────┼────┤
│ │ │9.25/09:02│同編號12欄「9.25/08:50」發文內容。 │P.24 │
│ │ ├─────┼─────────────────────────┼────┤
│ │ │9.25/09:07│⑴發文內容:同本欄「9.25/09:02」發文內容。 │P.25-26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2 張告訴人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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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Louis Teng │9.24/00:08│同編號4。 │P.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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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auly Huang │9.24/00:09│同編號4。 │P.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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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Janice Lee │9.24/19:46│發文內容 │P.19 │
│ │ │ │⑴前段:女版李宗瑞Venessa 已從美國反台近期皆出現於│ │
│ │ │ │ Chessspk primo myst │ │
│ │ │ │⑵後段:同編號4 文字,從略 │ │
│ │ ├─────┼─────────────────────────┼────┤
│ │ │9.24/19:50│⑴發文內容: │P.20 │
│ │ │ │ 招遙撞騙的被金主一直包養的女人Vanessa Love本名羅│ │
│ │ │ │ 千雅... │ │
│ │ │ │ 目前鎖定Godfrey Ngai and Jon Lin仍故意和Godfrey │ │
│ │ │ │ Ngai and Jon Lin當朋友,一步一步想接近有錢人,是│ │
│ │ │ │ 他們的朋友請通知他們要小心這女人。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 │ │
│ │ │ │ 5 張告訴人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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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rin Hsu │9.24/19:52│同編號10欄9.24/19:50之⑴發文內容 │P.21 │
│ │ ├─────┼─────────────────────────┼────┤
│ │ │9.24/19:55│2 張告訴人照片。 │P.21 │
│ │ ├─────┼─────────────────────────┼────┤
│ │ │9.24/19:58│⑴發文內容: │P.21、22│
│ │ │ │ 整型前後...她想接近Godfrey Ngai....但仍有其他金 │ │
│ │ │ │ 主包養,家境不好,但用每月和金主拿約30萬以上收入│ │
│ │ │ │ 來生活,裝得是環境好能去國外生活但私下在國外和金│ │
│ │ │ │ 主從事性交易。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3 張告訴人之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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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Sum Sum │9.25/08:50│發文內容 │P.27 │
│ │ │ │⑴前段:同編號10欄「9.24/19:50」欄之⑴發文內容,僅│ │
│ │ │ │ 最後1 句改為「請小心這女人女版李宗瑞Venessa ,已│ │
│ │ │ │ 從美國返台近期皆出現於Chessspak primo myst」 │ │
│ │ │ │⑵後段:同編號4 文字,從略 │ │
│ │ ├─────┼─────────────────────────┼────┤
│ │ │9.25/08:57│⑴發文內容: │P.28 │
│ │ │ │ 請告訴Godfrey Ngai │ │
│ │ │ │ Vanessa這女人很現實愛有錢人, │ │
│ │ │ │ 整型全身上下,目前仍被包善中,月入包養費3. 40 萬│ │
│ │ │ │ 元以上,但仍不甘心於一個包養者,仍尋找其他眾多包│ │
│ │ │ │ 養者。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2 張告訴人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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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Kenny Chan │9.25/09:08│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9 、29│
│ ◎ │ ├─────┼─────────────────────────┼────┤
│ │ │9.25/11:03│could u plz tell Godfrey ngai... │P.30 │
│ │ │ │one gal wanna his money │ │
│ │ │ │u r his frd │ │
│ │ │ │i don't wanna him be cheated │ │
│ │ │ │cuz vanessa wanna chrat rich men for their money │ │
│ │ │ │別相信她講的話 她心機城府夠重 │ │
│ │ │ │玩的男人很多 │ │
│ │ │ │尤其愛有錢人 │ │
│ │ │ ◎│目前想鎖定Godfrey Ngai 你和Jon Lin │ │
│ │ │ │自己小心點遠離這女人 │ │
│ │ │ │她目前金主仍一直提供她金錢 每月3,40萬的收入, │ │
│ │ │ │讓她回台灣開店等 │ │
│ │ │ │只能說用錢能買的女人人人可以上 │ │
│ │ │ │許多事不能光看表面 │ │
│ │ │ │看似出國唸書實質在從事性交易和金主 這是千真萬確 │ │
│ │ │ │她家人沒人給她錢出國,行頭和生活費皆有已婚老男人支│ │
│ │ │ │付 │ │
│ │ │ │她只是手捥高 別的女人比較笨手捥沒她厲害 │ │
│ │ │ │愈要接近你的愈要小心 │ │
│ │ ├─────┼─────────────────────────┼────┤
│ │ │9.25/11:09│cuz │P.33 │
│ │ │ │many reasons │ │
│ │ │ │因為加上沒有Godfrey ngai的電話 │ │
│ │ │ │無法直接和他說 │ │
│ │ │ │加上只知他有臉書而已 │ │
│ │ │ │只是覺得女人私下行為真的很不好 │ │
│ │ │ │要讓godfrey 知道 她真的有被包養二年了 │ │
│ │ │ │每月收入近高達3,40萬 一個美國已婚的先生支付其開銷│ │
│ │ │ │她和godfrey 一直有再通電話和app 等互動 │ │
│ │ │ │但真的要和godfrey 說這件事 這是事實。 │ │
│ │ ├─────┼─────────────────────────┼────┤
│ │ │9.25/11:16│⑴發文內容: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P.33-35 │
│ │ │ │⑵2 張電子通訊對話翻拍畫面(告訴人與性有關談話,部│ │
│ │ │ │ 分經刪塗)。 │ │
│ │ ├─────┼─────────────────────────┼────┤
│ │ │9.25/11:20│4 張告訴人之照片。 │P.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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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Stephen Oldfield │9.25/09:08│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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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Chris Chan │9.25/09:11│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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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Marky Marc │9.25/09:12│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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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Takahiko Raijo │9.25/09:12│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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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Tien Tien Woo │9.25/09:13│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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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ALan Roy Liu │9.25/09:13│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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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Brian Lee │9.25/09:14│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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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Mitsuko Ide Kuramae │9.25/09:14│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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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dison Wang │9.25/09:45│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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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Florent Nieh │9.25/11:34│同編號12欄「9.25/08:50」欄之發文內容。 │P.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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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Godfrey Ngai │9.25/09:32│Vanessa 真的要小心 她私生活真的很複雜 明明就有金│P.47 │
│ ◎ │ │ │主男友還不斷吸取其他男人的精液... │ │
│ │ ├─────┼─────────────────────────┼────┤
│ │ │9.25/09:34│⑴發文內容: │P.48 │
│ │ │ │ Vanessa is a bitch; she just wanna cheat rich │ │
│ │ │ │ men's money。 │ │
│ │ │ │⑵其他張貼內容:2 張告訴人照片。 │ │
│ │ ├─────┼─────────────────────────┼────┤
│ │ │9.25/19:10│同編號1 欄之發文內容及其他張貼內容 │P.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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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1、24 之Jon Lin、Godfrey Ngai為發文中傳述丁○○現在欲交往之目標對象。 │
│ │ 編號13之Kenny Chan,為與Kenny Chan臉書發文對談中稱其亦係丁○○現在欲交往之目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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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1- 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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