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2604,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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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麗雪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麗雪貪圖小利,恣意拿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實有不足,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財物價值共新臺幣203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3266號
被 告 李麗雪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下:
犯罪事實
一、李麗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26日8時30分許,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正分公司(下稱全聯板橋中正分公司)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賣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味島香鬆1罐、可可芭娜娜餅2塊、土鳳梨酥4個、香蕉拿破崙1條(共價值新臺幣203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欲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商品管領人即副組長吳文杰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麗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文杰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蒐證照片4張、監視錄影翻拍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宛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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