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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適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適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張適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曾受如聲請所指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猶再為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多次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其復犯本件之罪,顯見自制力薄弱,漠視法律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見同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在自戕為主,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
被 告 張適成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居○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張適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48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4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6月28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3 月12日6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居○巷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加熱燒烤產生白煙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為警通知到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適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偵二-3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Q0000000號)各1 份附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綜合上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 年8月2日釋放出所,有本署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距離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時間,尚未逾5年。
是綜上所述,被告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詹 騏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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