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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銘聰
施啟田
王明星
劉光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銘聰、施啟田、王明星及劉光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所載「16時50分許」,應予更正為「16時許」;
同欄一、第5 行所載「不限每次押注金額」,應予更正為「每次押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至200 元」;
同欄一、第8 行所載「14時50分許」,應予更正為「16時50分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沈銘聰、施啟田、王明星及劉光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 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均非可取;
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天九牌1 副及骰子3 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賭資1300元,則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728號
被 告 沈銘聰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啟田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元長鄉○○村0鄰○○00○0
號
居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明星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光忠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銘聰、施啟田、王明星、劉光忠基於在公眾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6時50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立安汽車休息室,以天九牌、骰子為賭具,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輪流作莊,其餘賭客與莊家對賭,不限每次押注金額,由莊家擲骰子,每人發給4張牌與莊家比點數大小論輸贏,如點數比莊家大即贏得該次所押注之金額,如點數輸莊家,則押注金額歸莊家所有。
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骰子3顆、賭資新臺幣(下同)1300元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沈銘聰、施啟田、王明星、劉光忠等4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位置圖及照片、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及賭資1300元等可資佐證,被告4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
至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1300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見現場照片),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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