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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曾清華
被 告 陳家文
上列被告陳家文因妨害名譽案件(103 年度簡字第20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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