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附民,9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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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謝承楫
被 告 賴國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7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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