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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國良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448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0.445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莊國良因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6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444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按。
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1829 號駁回再議,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聲沒字第34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經本院於101 年5 月14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此有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11829 號處分書、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重複向本院聲請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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