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849,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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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58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該等物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 、5 、8 、10、11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5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3588公克)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10月7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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