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信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國信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4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受刑人自100 年12月1 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 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庭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