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882,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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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楨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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