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921,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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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久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所為之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姓名「楊久縣」應更正為「陳久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所為之103 年度聲字第1921號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受刑人姓名記載「楊久縣」,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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