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欄,均更正為「民國102 年4 月12日」;
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