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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慶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被告周慶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袋,合計淨重0.104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1037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 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慶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又其於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結晶塊2 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0.1037公克)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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