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967,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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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ony Ericsson」商標之耳機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1888 號被告陳宇傑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期滿。

扣案仿冒「Sony Ericsson 」商標之耳機1 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188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 年3 月15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至103 年3 月14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Sony Ericsson 」商標之耳機1 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第31888 號卷第6 至7 、5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宇勝配件業務需求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 份、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各2 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 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4 份、仿冒商標商品照片5 張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從而,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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