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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燦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燦彬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燦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黎燦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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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
├───────┼─────────────┼─────────────┼─────────────┤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31日16時許 │102年1月26日11時26分前某時│102年1月26日11時26分許 │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23551號 │102 年度偵字第2931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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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20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2年1 月1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20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2 月18日 │103年4 月2 日 │103年4月2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初某日12時許 │101年5月間某日13時許 │101年8月間某日12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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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8018號、臺灣 │102年度偵字第8018號、臺灣 │102年度偵字第8018號、臺灣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
│ │調偵字第1147號 │調偵字第1147號 │調偵字第1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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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4月18日 │103年4月18日 │103年4月18日 │
└──┴────┴─────────────┴─────────────┴─────────────┘
┌───────┬─────────────┬─────────────┐
│ 編號 │ 7. │ 8 │
├───────┼─────────────┼─────────────┤
│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
│ 犯罪日期 │101年8月間某日(前次(6)所示│102年1月20日12時許 │
│ │時間之後3日)13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8018號、臺灣 │102年度偵字第8018號、臺灣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
│ │調偵字第1147號 │調偵字第114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7號 │
│ ├────┼─────────────┼─────────────┤
│ 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8日 │10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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