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2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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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威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威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威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 1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

前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4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1 年1 月5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5 月4 日,因累進縮刑36日,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3 月29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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