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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智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
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8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㈡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乃於102 年1 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7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7 月1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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