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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居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居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居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居弘:㈠曾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當事人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
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㈤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㈥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㈦上開㈣至㈥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㈧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㈨上開㈢所示之有期徒刑8 月、㈦所示之有期徒刑1 年3 月及㈧所示之有期徒刑7 月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8 月9 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6 月30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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