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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鑫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鑫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鑫源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鑫源前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37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復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47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㈢又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499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㈡㈢2 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5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嗣就前開㈠㈡㈢3罪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0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㈣末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31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乃與上開㈠㈡㈢3 罪接續執行,自102 年3 月14日起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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