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53,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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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芊樺
被 告 張鴻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芊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芊樺因被告張鴻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保證後(102 刑保字第00000000號),被告業獲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281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1 份暨送達證書影本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具保人及被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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