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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恬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637號被告王心恬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49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塞8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按鍵貼紙5件、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殼5件、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1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按鍵貼紙16件等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心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6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3年4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49 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塞8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按鍵貼紙5件、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殼5件、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11件、仿冒愛迪達商標按鍵貼紙16件等物(102年度紅保字第3號),經核卷內相關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證明書,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5、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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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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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 │肆拾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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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塞 │捌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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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按鍵貼紙 │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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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殼 │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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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 │拾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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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愛迪達商標按鍵貼紙 │拾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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