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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佑勳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佑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佑勳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2 年4 月22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4 年2 月2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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