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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晁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晁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晁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3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11月、6 月、1 年6 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3 月共4 罪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2 月6 日,並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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