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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暉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暉恩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暉恩前於㈠ 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
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54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
㈤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38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接續執行,於100年9月20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9月21日。
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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