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19,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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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圳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3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Cox 100 Table 」、「Cox 7 Flexion Table 」各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62號被告許圳凱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期滿。

扣案之「Cox 100 Table」、「Cox 7 Flexion Table 」各1 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圳凱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2 月1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56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同年3 月15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3 年3 月1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扣案之「Cox 100 Table 」、「Cox 7 Flexion Table 」各1 件,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Cox 100 Table 」、「Cox 7 Flexion Table 」各1 件,於法要無不合,且不受聲請意旨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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