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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勝因偽造文書案件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勝因偽造文書案件等七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廖國勝因偽造文書案件等七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及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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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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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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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偽│有期徒刑3 │102 年3 月19│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本院102 年度│102年12 │
│ │造私文│月,如易科│日 │簡字第5538號│月6 日 │簡字第5538號│月12日 │
│ │書 │罰金,以新│ │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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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偽│有期徒刑3 │102 年4 月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造私文│月,如易科│日 │ │ │ │ │
│ │書 │罰金,以新│ │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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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使偽│有期徒刑3 │102 年4 月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造私文│月,如易科│日 │ │ │ │ │
│ │書 │罰金,以新│ │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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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2 年1 月28│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本院102 年度│102 年12│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簡字第6903號│月8 日 │簡字第6903號│月30日 │
│ │品 │罰金,以新│ │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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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2 年3 月29│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為警採尿時│審簡上字第38│月18日 │審簡上字第38│月18日 │
│ │品 │罰金,以新│起回溯96小時│號 │ │號 │ │
│ │ │台幣1 千元│內之某時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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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2 年10月22│本院103 年度│103 年1 │本院103 年度│103 年2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簡字第392 號│月28日 │簡字第392 號│月24日 │
│ │品 │罰金,以新│ │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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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2 年8 月26│本院103 年度│103 年3 │本院103 年度│103 年4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為警採尿時│簡字第1182號│月18日 │簡字第1182號│月18日 │
│ │品 │罰金,以新│起回溯96小時│ │ │ │ │
│ │ │台幣1 千元│內之某時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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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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