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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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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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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期 │ │審 │期 │判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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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媒│有期徒│102 年│102 年度偵│本院103 │103 年│同前│103 年│
│介性交│刑5 月│11月29│字第31062 │年度簡字│2 月19│ │3 月26│
│ │ │日 │號 │第221 號│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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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媒│有期徒│99年2 │102 年度偵│本院103 │103 年│同前│103 年│
│介性交│刑5 月│月間 │字第6858號│年度審簡│2 月18│ │3 月26│
│ │ │ │ │字第70號│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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