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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承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承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許承榮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然其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
是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從而,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查受刑人許承榮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11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 年2 月19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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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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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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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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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4 日 │101 年8 月12日 │101 年8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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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1571 號 │第22465 、25122 、 │第22465 、25122 、 │
│ │ │27649 、27655 號 │27649 、276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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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4078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27日 │102 年1 月24日 │102 年1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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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4078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
│判 決├────┼──────────┼──────────┼──────────┤
│ │判 決│102 年1 月28日 │102 年3 月4 日 │102 年3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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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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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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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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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9 月25日 │101 年8 月25日20時40│101 年11月10日1 時50│
│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小時內某時 │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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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22465 、25122 、 │字第5555號 │字第7197號 │
│ │27649 、2765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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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101 年度簡字第7486號│102 年度簡字第454 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24日 │101 年12月28日 │102 年1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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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4082號│101 年度簡字第7486號│102 年度簡字第454 號│
│判 決├────┼──────────┼──────────┼──────────┤
│ │判 決│102 年3 月4 日 │102 年4 月29日 │102 年6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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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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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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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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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9 月20日 │101 年11月28日 │101 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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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275、5779、5785、│第5275、5779、5785、│第5275、5779、5785、│
│ │5803號 │5803號 │5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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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21日 │102 年11月21日 │102 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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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1 月23日 │103 年1 月23日 │103 年1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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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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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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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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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1月30日 │101 年12月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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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275、5779、5785、│第5275、5779、5785、│ │
│ │5803號 │580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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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102 年度易字第1338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21日 │102 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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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103 年度上易字第210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1 月23日 │103 年1 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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