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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南展
被 告 CHOO HON KIONG(中文名周漢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南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南展因被告CHOO HON KIONG(中文名周漢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100 年刑保字第162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具保人陳南展因被告CHOO HON KIONG(中文名周漢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200,000 元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嗣聲請人依被告經限制住居之處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應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限制住居具結書各1 紙、送達證書3 紙、通知2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
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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