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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宇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103 年度偵續字第2 號」),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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