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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宇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宇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許」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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