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269,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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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翰儒
具 保 人 陳韻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韻宇因被告吳翰儒犯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具保人陳韻宇因被告吳翰儒犯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前案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陳韻宇經通知應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817號判決、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4 月7 日新北檢龍戊(103執5163)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附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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