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伊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伊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黃伊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
│附表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期 │ │ │期 │判決│期 │
├───┼───┼───┼─────┼─────┼───┼──┼───┤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102 年度毒│102 年度訴│102 年│同前│102 年│
│一級毒│刑1 年│4 月10│偵字第3334│字第1467號│9 月30│ │10月22│
│品 │ │日 │、4063號 │ │日 │ │日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 │ │ │ │ │
│一級毒│刑6 月│5 月12│ │ │ │ │ │
│品 │ │日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102 年│102 年度毒│102 年度審│103 年│同前│103 年│
│一級毒│刑9 月│8 月23│偵字第5586│訴字第555 │1 月16│ │2 月17│
│品 │ │日 │號 │號 │日 │ │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