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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曉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曉嵐因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曉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所示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裁定附表所示之編號2 至8 所示之犯罪日期),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 至8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民國103 年5 月15日執行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3 、4 頁),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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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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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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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執畢)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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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101 年9 月18日17時│101 年9 月21日20時│101 年9 月22日21時│
│ │ │許 │許 │38分後某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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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84號 │字第602號 │字第602號 │字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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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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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2937 │102年度訴字第1819 │102年度訴字第1819 │102年度訴字第1819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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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13日 │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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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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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 年6 月14日 │103 年4 月3 日 │103 年4 月3 日 │103 年4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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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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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
│ │字第7951號 │字第8186號 │字第8186號 │字第8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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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執畢 │編號二至八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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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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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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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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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10月3 日│101 年10月5 日12時│101 年10月7 日19時│101 年12月12日22時│
│ │14時許 │許 │50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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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02號 │字第602號 │字第602號 │字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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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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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819 │102年度訴字第1819 │102年度訴字第1819 │102年度訴字第1819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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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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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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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4 月3 日 │103 年4 月3 日 │103 年4 月3 日 │103 年4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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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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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
│ │字第8186號 │字第8186號 │字第8186號 │字第8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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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二至八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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