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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添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添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柳添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號判決書各1 件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編號1 、3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3 年5 月14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件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柳添旺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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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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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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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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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3日、4日│102年2月3日、4日│102年8月1日晚間 │
│ │間某時許 │間某時許 │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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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82號 │毒偵字第382號 │毒偵字第7062號 │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
│實│ │450號 │450號 │537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2年8月28日 │102年8月28日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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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 │
│決│ │450號 │450號 │537號 │
│ ├─────┼────────┼────────┼────────┤
│ │確 定日 期│102年10月7日 │102年10月7日 │10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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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 │士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51號 │執字第46號 │執字第76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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