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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偵字2937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佳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293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8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著有規定。
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呂佳俊涉嫌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偵字第293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結晶1 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 年度安保字第969 號;
驗前毛重0.3860公克,驗前淨重0.28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858公克)等節屬實,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8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足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公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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