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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勇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被告黃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102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 包(扣案淨重0.901 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00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6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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