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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文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文益前於㈠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
㈢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㈤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1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㈥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上開㈢至㈥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98年 7月17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29日。
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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