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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明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明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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