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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少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少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少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共8 罪)、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54號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2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72號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4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 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9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自98年3 月1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 月12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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